| 第一章 總 則 | ||
| 第一條 |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;本會英文名稱為:Music Copyright Intermediary Society of Taiwan。 | |
| 第二條 | 本會為依據中華民國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」所設立之社團法人。 宗旨如下:本會為推廣音樂創作之利用及保障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,並提供利用人合法利用音樂著作及公平付費之管道,以促進社會之和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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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條 | 本會以我國管轄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台北市,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。 | |
| 第二章 目 的 | ||
| 第四條 | 本會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,其主要目的如下: | |
| (一) | 保障本會會員之音樂著作財產權權益避免遭受侵犯。 | |
| (二) | 受本會會員之委託,代為管理其音樂著作公開傳輸權、公開演出權及公開播送權之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與分配相關事宜。 | |
| (三) | 仲裁及調解會員間之著作權爭議事項。 | |
| (四) | 本會基於平等互惠原則,與國外相關音樂著作權團體訂立合作契約,並得加入國際之相關組織為其會員,俾便本會代會員在國外地區行使上述權利;並保障合作團體之權益。 | |
| (五) | 接受政府有關機關或團體及本會會員之委託交辦,於大陸地區處理音樂著作權之協商、調解、 仲裁事宜。 | |
| (六) | 關於相關法令之研究,建議修法及宣導事項。 | |
| (七) | 其他有關會員福利事項,及接受政府有關機關依法交(委)辦及授權事項之辦理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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••••••(共四十九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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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協會組織章程完整檔案下載(Word檔案)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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